(2017)闽0103执1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盛爱、苏东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盛爱,苏东发,陈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盛爱,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苏东发,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奕荣,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余盛爱与苏东发、陈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陈奕荣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权属)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其它财产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奕荣名下虽有车辆,但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两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