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罗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罗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7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68号。负责人:杨干劲,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以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叶普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员工。被告:罗汉英,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苍梧县。被告:李栋南,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被告罗汉英、李栋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栋南已于2016年2月15日死亡。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李栋南已死亡,本案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何义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清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