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贝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贝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余绍坚,李保红,蔡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贝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环镇南路A68号龙威家具材料城A1座首层16、17号。法定代表人:李启文。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民乐七队南塱工业区。投资人:李风山。被执行人:李风山,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余绍坚,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李保红,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蔡永明,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贝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余绍坚、李保红、蔡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贝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8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风山、余绍坚、李保红、蔡永明应对佛山市南海国龙轩家具制造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绍坚应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的上述货款本金14182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余绍坚、李保红、蔡永明负担合共4352.2元。因债务人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余绍坚、李保红、蔡永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贝邦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蔡永明、余绍坚、李保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蔡永明、余绍坚、李保红至今未履行。本院于执行阶段在佛山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提起财产查询,各协助单位的反馈信息显示,在佛山市范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蔡永明、余绍坚、李保红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佛山市范围内发现被执行人蔡永明有车辆号牌为粤X×××××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有车辆号牌为粤Y×××××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风山有车辆号牌为粤X×××××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余绍坚有车辆号牌为粤E×××××、粤X×××××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但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待扣押后再行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保红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余绍坚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洲西路118号中信豪庭A区407房,本院(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74号已查封上述房产,待变现后,本案参与分配,发现被执行人余绍坚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洲西路118号中信豪庭A区179号摩托车位,该摩托车位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蔡永明、李保红在佛山市范围内有房产登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人民币154764.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隆轩家具制造厂、李风山、余绍坚、李保红、蔡永明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