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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崔秀峰与陈桂连、雷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峰,陈桂连,雷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8民初879号原告:崔秀峰,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被告:陈桂连,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被告:雷发英,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原告崔秀峰诉被告陈桂连、雷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秀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桂连、雷发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秀峰诉称,2015年1月25日,经人介绍被告陈桂连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期限1年。2016年2月25日被告陈桂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将原10万元借条作废,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5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陈桂连借款利息付至2017年3月25日,之后被告陈桂连未支付利息和本金。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予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雷发英与被告陈桂连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二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和相应利息。被告陈桂连、雷发英辩称,原告崔秀峰所诉属实,同意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经人介绍被告陈桂连向原告崔秀峰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期限1年,被告陈桂连向原告崔秀峰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2月25日,被告陈桂连归还原告崔秀峰借款本金5万元,将原10万元借条作废,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崔秀峰五万元整(50000元)月息2分,每月一清,陈桂连,2016年2月25日”。被告陈桂连借款利息付至2017年3月25日。经原告多次讨要,二被告未予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雷发英与被告陈桂连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桂连从原告崔秀峰处借款5万元,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被告予以认可,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3月25日之前的利息,被告已经付清。2017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被告雷发英与被告陈桂连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被告雷发英依法应对返还该笔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桂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崔秀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照借款本金5万元,月利息2%自2017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为止)。二、被告雷发英与被告陈桂连对第一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桂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宇峰审 判 员  杜鹏飞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彭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