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6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金娣、程修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娣,程修强,孙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6065号申请人:杨金娣,女,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程修强,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孙秀兰,女,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杨金娣与被申请人程修强、孙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金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程修强购买的临沂永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经济区托斯卡纳小镇54号楼××室(不动产权证:临房预经济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室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程修强购买的临沂永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经济区××小镇××楼××室(不动产权证:临房预经济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12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