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秀荣与王晓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荣,王晓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764号原告:周秀荣,女,1953年6月出生,汉族,沈丘县。被告:王晓峰,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周秀荣与被告王晓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秀荣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秀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秀荣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方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