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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特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申请张慧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张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特18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45号。主要负责人:盛霞,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伟,男,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男,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张慧艳,女,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诉被申请人张慧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张慧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已预交),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连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