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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庞春洋与被执行人张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春洋,张帆,杨小领,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庞春洋。被执行人:张帆。被执行人:杨小领。被执行人:王荣。关于庞春洋与张帆、杨小领、王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豫132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庞春洋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庞春洋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5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