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严资刚、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严资刚,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资刚,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资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资刚、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鄂09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