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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XX金与安溪县颖星竹藤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金,安溪县颖星竹藤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059号原告:XX金,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谢志思、吴宏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溪县颖星竹藤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魁斗镇魁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福星,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XX金与被告安溪县颖星竹藤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溪县福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XX金与安溪县颖星竹藤工艺品有限公司拟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解决纠纷,XX金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金负担。审 判 长  施纯兴人民陪审员  杨华燕人民陪审员  张国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梅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