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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尹某,男。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尹某于每月10日前履行案件款一千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现被执行人尹某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执行员 方仲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