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新与江苏华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尹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江苏华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尹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569号原告:李新,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府前街增幅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尹刚,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新与被告江苏华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尹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2017年10月27日,原告李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