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38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社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