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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更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袁彪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208号罪犯袁彪,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沧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沧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1年4月2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4年12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2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袁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袁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7年4月20日共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李某、邢某及罪犯证明人付金涛、韩某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到该犯的犯罪性质以及具体犯罪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8年10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