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62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路遥,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审判员  岳古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路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