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大连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6471号原告:大连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怡,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丽,女,1992年8月6日生,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收取20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