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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韩冬霞与包佳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霞,包佳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779号原告:韩冬霞,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包佳燕,女,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冬霞诉被告包佳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包佳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冬霞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靳春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