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慈济医院、李广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慈济医院,李广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慈济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禹紫萍,该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永,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石家庄慈济医院与被上诉人李广永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2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慈济医院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告知上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未给予上诉人关于管辖异议申请的举证期限,剥夺了其举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石家庄市××区,因此,原审认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所称的原审在回避及举证期限等问题上违反法定程序,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孙书旺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