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松平、陈建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松平,陈建平,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701号被执行人林松平,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王剑,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松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执行人陈建平、王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松平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平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责令被执行人林松平即日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林松平、陈建平、王剑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322刑初336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炜代理审判员 胡志铿代理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晓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