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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上列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3民初4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收入809066元,经本院查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执10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代理审判员  苏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孟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