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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督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付洪亮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付洪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0902民督46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272号。负责人:张成。被申请人:付洪亮,男,1987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09月26日到我行岱宗支行申请信用卡壹张,金额20000元,截止到2017年07月31日共欠款22519.7元,形成不良,经过我行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拒不归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付洪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22519.7元。申请费60元,由被申请人付洪亮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