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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福财与姚江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财,姚江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刘福财,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姚江晖,男,满族,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刘福财与被执行人姚江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204民初47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387元。因被执行人姚江晖在押,现没有赔偿能力,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狱后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丽娟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佳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