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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洋洋与被告刘冬敏、刘雍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洋洋,刘冬敏,刘雍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4460号原告:孙洋洋,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被告:刘冬敏,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海春,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雍斌,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原告孙洋洋与被告刘冬敏、刘雍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孙洋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洋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孙洋洋负担。审判员  叶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