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林怀福、周明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怀福,周明富,陈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林怀福,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明富,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陈青梅,女,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林怀福申请执行周明富、陈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怀福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03执1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政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10月27日参加人:审判长毛红斌审判员:夏秀中王小祥承办人:周献辉书记员:张政评议记录:本院在执行林怀福申请执行周明富、陈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怀福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同意裁定终结本院(2017)赣1103执1356号案件的执行。夏秀中:同意以上观点。周献辉:同意以上观点。评议结果:毛:同意裁定:终结本院(2017)赣1103执1356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