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恢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翟昭与被执行人杜政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昭,杜政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恢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昭,男性,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杜政融,男性,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昭与被执行人杜政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借款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55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认真核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建军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袁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泽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