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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5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男,1972年5月9日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高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书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林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县四烈乡大华村往高县庆符镇水鸭村方向行驶,行至高县庆符镇鹅卵村4组符可路(庆符镇至可久镇)1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被告人陈林的血液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9.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认定被告人陈林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陈林患有血管瘤待查,高县公安局认为不适宜关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说明、查获说明、查获照片、提取血液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检报告、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林的供述、病情证明书、情况说明、体检表、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林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严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丽霞书 记 员  郑译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