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0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祁朝红、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尔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尔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朝红,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01民初83号之一申请人:祁朝红,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尔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81号。法定代表人:罗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海啸,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冬,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祁朝红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曹 玲审判员 罗尔伍审判员 余德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桂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