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赵冬梅与孙乐平、周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冬梅,孙乐平,周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赵冬梅,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龙神社区。被执行人孙乐平,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医院,住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垦社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云龙,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垦社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冬梅与被执行人孙乐平、周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黑8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冬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乐平、周云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赵冬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乐平、周云龙尚欠人民币165523.00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乐平、周云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王洪春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