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柳龙生、郭元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龙生,郭元安,沈美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龙生,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郭元安,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沈美惜,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柳龙生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元安、沈美惜归还4036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该查封房屋尚处于本院其他案件的拍卖处理中,因财产处置期限较长,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该查封房屋尚处于本院其他案件的拍卖处理中,因财产处置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坤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