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常兴镇。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黑民初字第02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佰成审判员 武凤龄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