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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马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芬,马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芬,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马金龙,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徐龙,绥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芬与被申请执行人马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马金龙在银行的工资被其他案件执行,我院依法轮候冻结,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力平审判员  郭秀丽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天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