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马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芬,马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芬,女,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马金龙,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徐龙,绥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芬与被申请执行人马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马金龙在银行的工资被其他案件执行,我院依法轮候冻结,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力平审判员 郭秀丽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天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