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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546号原告:鞍山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张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法定代表人:孟俊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73元,按变更后请求额收取24844元,减半收取124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乔宝林审判员  李吉祥审判员  宗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