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17年11月起每月偿还申请人刘某某直至还清21400元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5元及执行费2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执1407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