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余定国、周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定国,周柏,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余定国,男,195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周柏,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蒋雪梅,女,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余定国与周柏、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12栋3单元203号房屋属被执行人周柏、蒋雪梅共同所有。因被执行人周柏、蒋雪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周柏、蒋雪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12栋3单元203号房屋一套。2、被执行人周柏、蒋雪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柏、蒋雪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柏、蒋雪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3、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