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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皮延文与黄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延文,黄新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615号原告皮延文,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黄新华,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皮延文与被告黄新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原告诉称:2017年6月3日经双方同意被告黄新华将位于南环路钟博家俱广场5号楼1单元三楼南户以贰拾万房屋价格卖给原告皮延文,并保证房屋无纠纷,无担保、抵押等情况,保证配合过户以及其他手续,房款于当日全部付清。后来多次联系被告配合过户,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与原告办理任何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本金贰拾万整以及诉讼费和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等信息不详细,本院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皮延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给原告皮延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雪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