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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王素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明,王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刑初718号自诉人于文明,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河南省汤阴县人,住所地汤阴县。被告人王素君,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河南省汤阴县人,住所地汤阴县。自诉人于文明以被告人王素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于文明以王素君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素君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于文明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于文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