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巨虎与梁振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虎,梁振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233号原告:巨虎,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梁振方,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波,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巨虎与被告梁振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巨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0元,减半收取1,005.00元,由原告巨虎负担。审判员 师庚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