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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沈风香与郑越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风香,郑越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4593号原告:沈风香,女,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郑越腾,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沈风香与被告郑越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沈风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风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金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雅莹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