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行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孟凡快、砀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快,砀山县公安局,砀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行终1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凡快,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砀山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03194285L。法定代表人:吴昊,局长。委托代理人:邵东,砀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单波,砀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752950906K。法定代表人:陶广宏,县长。委托代理人:王相平,砀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孟凡快因其诉被上诉人砀山县公安局行政强制及被上诉人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皖1321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孟凡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孟凡快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孟凡快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告孟凡快撤回起诉;三、(2017)皖1321行初10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孟凡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平审 判 员 杨开琴审 判 员 程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路深琪书 记 员 吴 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