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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7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桥头塑料包装厂与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桥头塑料包装厂,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7481号原告:杭州萧山桥头塑料包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909387N,住所地萧山区新塘街道裘江新村村。负责人:楼章庆,厂长。被告: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79272842P,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中埠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夏小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桥头塑料包装厂诉被告杭州富盈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萧山桥头塑料包装厂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萧山桥头塑料包装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萧山桥头塑料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1元,减半收取695.5元,由原告杭州萧山桥头塑料包装厂负担。原告杭州萧山桥头塑料包装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