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财保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温洪涛、陈永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洪涛,陈永杰,裴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137号之一申请人:温洪涛,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陈永杰,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申请人:裴珊珊,女,住郑东新区。申请人温洪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陈永杰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7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陈永杰向本院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豫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裴珊珊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