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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7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罗坤芳秦万禄与罗明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坤芳,秦万禄,罗明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7678号原告:罗坤芳,女,1971年4月19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秦万禄,男,1971年1月18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伦,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罗明伟,男,1987年5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坤芳、秦万禄与被告罗明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坤芳、秦万禄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坤芳、秦万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罗坤芳、秦万禄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