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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万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峰,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3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峰,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号*座*层***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万峰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东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5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峰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晶东公司、京东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已证明涉案产品不是AU999,系伪劣产品,且存在价格、计量欺诈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峰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其持原诉理由申请再审,原审法院已逐一详细阐明判决理由。原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思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