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8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新建路支行与燕时光、商丘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新建路支行,燕时光,商丘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9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新建路支行。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47194Q。负责人谭敬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崇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时光,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袁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