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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8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新建路支行与燕时光、商丘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新建路支行,燕时光,商丘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9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新建路支行。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47194Q。负责人谭敬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崇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时光,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袁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