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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行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纪长发诉朝阳乡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长发,肇州县朝阳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行终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长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州县朝阳乡人民政府。上诉人纪长发因诉被上诉人肇州县朝阳乡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3行初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纪长发、被上诉人肇州县朝阳乡人民政府的乡长吴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确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上诉人纪长发未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上诉人纪长发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朝政发【2015】15号文件及行政赔偿,而上诉人纪长发已经就该诉讼请求于2015年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且该案已经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纪长发在本案二审庭审中陈述其已经收到了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书及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行终17号行政裁定书,并认可2015年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是一致的,故本案纪长发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纪长发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审判员  许维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