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宗芳与被执行人薛昌喜、张世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宗芳,薛昌喜,张世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丁宗芳,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薛昌喜,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张世甜,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丁宗芳与被执行人薛昌喜、张世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丁宗芳已受偿30000元并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