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冬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冬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2428号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俊,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彭冬凤,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冬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锡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