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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红真与卞安顺、张自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真,卞安顺,张自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2392号原告:何红真,女,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章,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卞安顺,男,汉族,1947年9月24日出生,住浚县。被告:张自梅,女,汉族,1946年1月24日出生,住浚县。原告何红真与被告卞安顺、张自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何红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红真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红真负担。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