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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2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陶新强、黄双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新强,黄双辉,汤轶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0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新强,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黄双辉,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汤轶薇(系被执行人之妻),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陶新强与被执行人黄双辉、汤轶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黄双辉、汤轶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陶新强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黄双辉、汤轶薇负担。申请执行人陶新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双辉、汤轶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双辉、汤轶薇名下有两处房产,无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黄双辉、汤轶薇名下位于宜春市XX路XX号XX小区X幢X层XX室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在财产处置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揭春龙审判员  刘小涛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