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465鲁凤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凤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465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凤慧,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淮安市大地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职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人鲁凤慧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又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鲁凤慧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8日被逮捕。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凤慧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凤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鲁凤慧到涟水县梁岔镇梁岔街锦华苑小区,窃得该小区路东二牌三号冯某家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231.1元、三星牌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30元。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61.1元。另查明,上述被盗钱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凤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陈述、证人王某证言、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凤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凤慧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凤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凤慧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静书 记 员 李静(兼) 微信公众号“”